主题:关于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存在问题的情况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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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财政局: 根据长春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信息,2021年5月14日发布《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农安至九台、双阳至伊通段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公告》(以下简称《招标公告》),该《招标公告》项目业主和招标人为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属于事业单位),建设资金来自省补贴及政府专项债券,出资比例10:90,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包括路产、房产、设备等)在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账上核算。2024年11月27日10:18该高速公路开通运营,运营单位为长春宇盛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国有独资企业),并开出9%税率经营租赁通行费发票,收支在长春宇盛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核算。 (一)我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原因如下: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属于政府性基金预算范畴,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收支范畴,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条、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二)我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原因如下: 根据《招标公告》项目业主和招标人均为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包括路产、房产、设备等)在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账上核算,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属于政府性基金预算,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只能以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作为核算主体,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而非在长春宇盛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第七条”之规定向贵局反映了上述违法事实。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是否存在违规的问题?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的资产(包括路产、房产、设备等)与长春宇盛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是何种隶属关系?何种资产使用关系? 以我个人视角向贵局反应上述三方面问题,均在贵局职能范围之内,希望贵局依规依法履行职责,衷心履职,七个工作日为盼。(在长春市财政局网页反应问题,做证据留痕,详细情况以挂号信形式寄给书记局长) 2025-05-10 14:3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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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经省发改委批复,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农安至九台、双阳至伊通段建设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建设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已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经省政府批复,长春宇盛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农安至九台、双阳至伊通段运营单位。该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您反映的上述两种情况,我局未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按照《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您咨询的国有资产使用方面的问题,请向市交通局反映。 回复单位:长春市财政局 |